第一条总则
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发展,鼓励教职工投身科学研究,积极争取高层次科学研究项目,获得高质量科研成果,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科地位,加快科学研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原则
1.引领原则,积极鼓励教职工创造符合学校发展内涵新要求的科研成果。
2.水平原则,积极鼓励教职工创造在学术界和产业界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科研成果。
3.分类原则,积极鼓励教职工创造各层次、各类别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奖励范围与对象
1.奖励范围
1)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主要包括:(1)学术论文;(2)学术著作;(3)授权专利;(4)软件著作权登记、新植物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5)科研成果(作品)获奖,所有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应归属44118太阳成城集团;
2)重要科研项目贡献;
3)其他。
2.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本校在科研方面取得成果和作出贡献的在职教职工,以及在科研成果上署名44118太阳成城集团为完成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特聘人员及正式聘任的兼职人员。
第四条学术论文奖励
1.奖励范围
受奖励的论文,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且必须以44118太阳成城集团为第一署名单位。
2.奖励标准
论文分类以《44118太阳成城集团校定重要学术期刊及论文分类办法(2012版)》为依据,奖励标准见表1。
表1: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论文分类 | 奖励标准/万元 |
A1类:Nature、Science | 20 |
A1类:SCI一区 | 5 |
A1类:SCI二区 | 2 |
A1类:SCIE、SSCI、A&HCI | 0.5 |
A1类:其他 | 0.3 |
A2类 | 0.1 |
B1类 | 0.08 |
B2类 | 0.05 |
C类 | 0.02 |
注1:C类论文奖励仅限2012年度发表。
注2:SCI论文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分区标准,以论文发表年度的分区标准为依据。
第五条学术著作
1.奖励范围
(1)学术著作的独著、主著或参著,应为44118太阳成城集团的教职工(含兼职或特聘),其姓名、校名须出现在封面或版权页或前言、序言、后记等。
(2)奖励的学术著作为正式出版的各专业学科领域的专业著作及专业译著。
(3)鼓励教职工独著或主著,具体如下:
独著(或第一主著):奖励金额为100%全额奖金;
第一主著非本校人员,第二、第三主著为本校教职工:奖励金额为70%全额奖金;
参著部分内容:按实际撰写字数占总字数的百分比计算奖励金额。
2.奖励标准
按专家评审确定的著作分类,奖励标准见表2。
表2:学术著作奖励标准
著作类别 | 奖励标准/元 |
专著(一类) | 7000 |
专著(二类) | 5000 |
专著(三类) | 3000 |
译著、编著 | 1500 |
注:以上奖励标准限于未获校科研发展专项资助的专著,对获得校科研发展专项资助的专著奖励标准相应降低一个等级。
第六条知识产权
1.奖励范围
以44118太阳成城集团为“第一申请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以44118太阳成城集团为“第一登记单位”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新植物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
2.奖励标准
专利授权和软件成果登记后,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见表3。
表3:知识产权奖励标准
专利类别 | 奖励标准/元 |
发明专利授权 | 5000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登记、 新植物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 800 |
注1:均按第一发明人、设计人计;
注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登记、新植物品种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奖励中,当年度同一第一发明人超过20项以上部分的奖励金额以1/2计,超过40项以上部分的奖励金额以1/4计。
第七条科研成果获奖
1.奖励范围
以44118太阳成城集团为完成单位的省(市)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的有明确等级的科研成果奖。
以44118太阳成城集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省(市)部级三等奖及以下的有明确等级的科研成果奖。
2.奖励标准
(1)理工类科研成果获奖
理工类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见表4。
表4:理工类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获奖类别 | 等级 | 奖励标准/万元 | |
国家级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一 | 100 |
二 | 50 | ||
省(市)部级 |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其它省(市)部级科学技术奖 | 一 | 20 |
二 | 10 | ||
三 | 5 | ||
社会力量办奖 | 各类有资格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行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 | 一 | 8 |
二 | 4 | ||
三 | 2 | ||
其他 | 1、各类没有资格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社会力量办奖 2、各类省(市)部所属委办级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 | 一 | 0.5 |
二 | 0.3 | ||
三 | 0.1 |
注2:与其他单位合作的获奖奖项的奖励金额计算办法为:
奖励金额=
(2)文科类科研成果获奖
文科类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见表5。
表5:文科类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获奖类别 | 等级 | 奖励标准/万元 | ||
著作 | 论文、报告 | |||
省部级 | 教育部高校科研优秀成果将(人文社科) | 特 | 10 | 5 |
一 | 5.5 | 2.2 | ||
二 | 2.5 | 1.2 | ||
三 | 1.5 | 0.7 | ||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 | 特 | 10 | ||
一 | 5.5 | |||
二 | 2.5 | |||
三 | 1.5 | |||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 | 3 | 1 | |
二 | 1 | 0.5 | ||
三 | 0.5 | 0.2 | ||
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奖 | 一 | 3 | 1 | |
二 | 1 | 0.5 | ||
三 | 0.5 | 0.2 | ||
学术贡献奖 | 5 | |||
内部探讨奖 | 0.4 | |||
网络理论宣传优秀成果奖 | 0.2 | |||
其它相当于省(市)部级人文社会科学奖 | 按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同级别奖励 | |||
其他奖 |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 | 一 | 1.0 | |
二 | 0.5 | |||
三 | 0.2 | |||
其他省(市)部所属的委办级政府的科研成果奖项,且须有明确等级 | 一 | 0.25 | ||
二 | 0.15 | |||
三 | 0.05 |
注1:以上奖励标准以第一完成单位计;
注2:与其他单位合作的获奖项目的奖励金额计算办法为:
奖励金额=
(3)艺术类成果获奖(作品及展赛)
艺术类成果获奖奖励标准见表6。
表6:艺术类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获奖类别 | 等级 | 奖励标准/万元 | |
国家级 | 全国美展/全国文联主办/文化部主办/中宣部主办的展赛获奖 | 一 | 按1:2配套,≤10 |
二 | 按1:1配套,≤5 | ||
三 | 按1:1配套,≤2 | ||
作品被国家博物馆、美术馆收藏 | 按1:2配套,≤2 | ||
省部级 | 省(市)级政府主办/上海市委宣传部主办/中国美协主办/省(市)文联、美协主办的展赛获奖 | 一 | 按1:2配套,≤2 |
二 | 按1:1配套,≤1 | ||
三 | 按1:1配套,≤0.5 | ||
省部级博物馆收藏、美术馆收藏 | 按1:2配套,≤1 | ||
社会力量办奖 | 相关的国家级行业联合会主办的展赛获奖,且被推荐为国家级奖项的候选作品 | 一 | 按1:1配套,≤0.8 |
二 | 按1:1配套,≤0.4 | ||
三 | 按1:1配套,≤0.2 | ||
委办级 | 省(市)部所属委办级政府主办的展赛获奖 | 一 | 0.25 |
二 | 0.15 | ||
三 | 0.05 |
注1:对于颁奖部门无奖励金额的获奖项目,奖励金额=最高标准*0.4;对于有颁奖部门奖励金额的获奖项目,奖励金额取按比例配套的方案和“最高标准*0.4”中的高值;
注2:所有奖项均以44118太阳成城集团为第一完成单位,同一作品只奖励一次,奖金以最高值为准;
注3:所有奖项的定级以盖章或收藏证为准;
注4:社会力量办奖中,对未被行业联合会推荐到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作品,获奖奖金减半。
第八条重要科研项目贡献奖励
1.奖励范围
(1)省(市)部级及以上重要科研项目立项;
(2)专利成果转化并实施。
2.奖励标准
重大科研项目贡献奖奖励标准见表7。
表7:重大科研项目贡献奖奖励标准
项目来源、类别 | 项目子类 | 奖励标准/元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 | 杰青项目 重大项目 | 10万/年*,总数≤50万 |
优青项目 重点项目 | 5万/年*,总数≤20万 | |
面上项目 青年项目 专项项目 | 1.2万/年*,总数≤5万 | |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项目 | 重大项目 | 5万/年*,总数≤20万 |
一般项目 青年项目 后期资助 | 1.2万/年*,总数≤5万 | |
973计划(含军口)、863领域专项计划(含军口)、科技部重大专项计划 | 参与973子项目(含军口) 参与863子项目(含军口) 参与重大专项 | 到款金额的10%,≤10万 |
教育部重大项目 | 重大项目 | 到款金额的15%,≤8万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参与重大项目 | 到款金额的10%,≤5万 |
专利成果转化实施 (专利许可(转让)或专利技术转让,全校前列,且合同金额不少于50万) | 专利转化并实施,产生经济效益 | 到款计算金额的10%,≤5万 |
注1:*所涉的项目的奖励按年度发放,且以项目批准的期限为准;
注2:凡以合作单位身份参与其他单位主持的项目的项目,均须正式列入子项目,且参与人员须明确;
注3:专利成果转化实施的奖项限于未获校科研发展专项资助的专利成果转化实施;
注4:除注明“参与”项目以外,均为“主持”项目。
第九条相关规定
1.鼓励各学院(部、中心)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获得奖励的人员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撤销其相应的奖励,并追回其所获奖金。
3.重要科研项目贡献奖励,若未能按规定完成项目,学校将撤销相应的奖励,并追回其所获奖金。
4.同一项科研成果若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以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为准,不重复计奖。
5.对于由多个人完成的成果,相关人员的奖励金额由最先排序完成人或核心完成人(限教职工)分配,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获奖者个人承担。
6.所有获得奖励的科研成果均须在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7.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8.本《办法》未涉及的与学术相关的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讨论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奖励程序
1、科研成果奖和重大科研项目贡献奖的奖励,原则上于次年第一季度采用年度奖励表彰的方式实施。其中学术论文奖励采用即时发奖与年度奖励表彰相结合的办法,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提交材料,经学院(部、中心)进行汇总并审核后向科研处提交奖励申请,原则上于次月5日起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即时发放奖金,并在年度奖励时一并予以表彰。
2、获奖的各类科研成果须由学院(部、中心)进行汇总并审核,并附上正式出版物、奖励证书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各部门汇总审核后送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后在校内范围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9日起施行。